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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3272****51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132民初437号
    案号 (2022)川1132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7
    发布日期 2022-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杨建国劳动报酬25055.00元。被告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杨建国5011.00元(25055元×20%);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建国剩余20044.00元(25055.00元×80%)。二、若被告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原告杨建国劳动报酬,则原告杨建国有权对全案标的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杨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出的代理费450.00元,被告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四、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杨建国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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