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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共青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20059****9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003民初109号
    案号 (2021)新4003执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一、被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共青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3,072元; 二、被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共青镇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债务的,由被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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