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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7684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官民二初字第1484号
    案号 (2017)云0111执1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6524038.09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石林营盘山育肥猪场、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永云、保秋芬、王明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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