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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郑市博翔枣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55****75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8123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春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浩旗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以195万以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新郑市博翔枣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浩旗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以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新郑市博翔枣业有限公司应当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5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春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浩旗垫付的借款利息1062000元; 五、驳回原告朱浩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96元,减半收取为17448元,由被告王春建负担14964元,由被告新郑市博翔枣业有限公司负担2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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