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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弘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687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202民初359号
    案号 (2019)赣0202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景德镇市圣川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弘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西弘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景德镇市圣川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西弘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市圣川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79794元及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景德镇市圣川陶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弘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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