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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学之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春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805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08992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3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北京国学之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何清云支付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期间工资一万九千一百零三元四角五分;二、北京国学之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何清云支付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万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八角三分。如果北京国学之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国学之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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