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172****029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1民初341号 |
| 案号 | (2019)鲁0781执18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09-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广磊代偿款2300782.2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300782.20元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李玉香、齐蕾、郭焕明、张大川对前款规定的债务在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数额范围内向原告王广磊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在25206元,由被告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州龙威酒业有限公司、李玉香、齐蕾、郭焕明、张大川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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