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字〔2019〕2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和光堂爽身粉广告存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1000元;2、处以2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卢俊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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