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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字〔2019〕2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和光堂爽身粉广告存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1000元;2、处以2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0
    决定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俊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