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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地海罚〔2021〕0316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9时5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虞港22号码头对浙绍运8-01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傅寅初,所有人是绍兴市通达航运有限公司。7月7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傅寅初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原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现场照片、船员服务簿记分附页原件、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7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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