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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地海罚-DO〔2019〕28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通达航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3月13日,绍兴市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在绍兴市中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实施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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