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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龙)行罚决字[2021]015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4日15时许,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公安分局龙观派出所民警在分局网安大队的组织下,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启文路的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本单位的网站(喜布诺家纺)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龙观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