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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金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372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川民初字第23号
    案号 (2016)川05执恢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3年5月15日,广业钢铁公司应支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金186224645.66元,承担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为本案纠纷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用420万元,共计190424645.66元;二、广业钢铁公司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四川信托公司支付19042464.66元和利息(利息以186224645.66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三、广新公司以其所有的并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3-12号裁定查封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唐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13-17层房产(房屋产权所有证书号为杭房权证字第14798694-14798698号)为限为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广业钢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金禾公司以其所有的并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3-9号裁定查封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金雅苑7069.14平方米房产和九堡镇金雅苑11幢11-底商3号(11-103)、11-底商4号(11-104)、11-底商5号(11-105)、11-底商6号(11-106)合计636.29平方米房产,共计7705.43平方米房产为限为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广业钢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广业钢铁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或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义务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7705.43平方米房产。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应在清偿九堡镇金雅苑未结清工程款和土地出让金后(此款项由金禾公司承担),再清偿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有剩余款的归金禾公司所有。前款房产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后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房产,房产价款在清偿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款项后,有剩余价款的,归广新公司所有;六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确定的房产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的,广业钢铁公司、广业控股公司、金先根对未清偿的款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确定的房产,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同意广新公司、金禾公司对属其所有的房产可以分别以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所得款项必须汇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广业钢铁公司清偿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在收到相应房产销售所得款项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已收取销售价款的相应房产的保全措施。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确定房产的,广新公司、金禾公司不得以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八、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房产,广业钢铁公司和金禾公司承若至今无对预售(已预售航乔路248号、250号、252号、254号商铺外),违反此承若的,广业钢铁、金禾公司应共同向四川信托公司承担5000万违约金;九、浙江圣洲建设有限公司、蔡正华不在对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广业钢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案件受理费1029020元,减半收取514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510元,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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