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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人民币77588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寿国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