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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惠多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少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2996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8民初5号
    案号 (2020)京0118执2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少春、北京惠多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郭树山借款本金七十九万九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七十九万九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 二、李少春、北京惠多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郭树山律师费五万元; 三、李京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郭树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李少春、北京惠多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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