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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永康)建罚决字〔2021〕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金华市城市建设运行和建筑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从严从重作出行政处罚要求,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新增事项第8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对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00元整(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3.对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曾玉宝处人民币¥:3000.00元整(人民币叁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3
    决定机关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张笃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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