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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275****89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1565号
    案号 (2022)川0116执恢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双流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7
    发布日期 2022-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被申请人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0元,利息19728元、罚息19487.42元,复利18451.51元元,从2018年1月23日起,以197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5‰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7月12日利息暂合计70628.93元;2、由被申请人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及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8年5月24日生效,被申请人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未按判决书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成都润坤鞋业有限公司、彭州市琪佳水泥有限公司、刘宁、刘刚、张强未按照本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故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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