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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754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哈铁中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哈铁中执字第00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1-09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根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予拆除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六个火车站电子视频服务系统,并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拆除义务。
    未履行 除和解协议的内容外,被执行人还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它义务。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哈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传媒有限公司2007年1月26日签订的《铁路车站广场电子信息服务系统联合开发经营协议书》; 二、被告中铁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哈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费955.08万元及违约金; 三、被告中铁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哈尔滨站、哈尔滨东站、齐齐哈尔站、牡丹江站、佳木斯站、大庆站的电子视频服务系统,恢复场地原状; 四、哈尔滨站、哈尔滨东站、齐齐哈尔站、牡丹江站、佳木斯站、大庆站的电子视频服务系统的所有权归属第三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148389元,由被告中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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