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市监管罚字〔2020〕015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无合法来源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燕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销毁在案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燕窝;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盛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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