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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竹)应急罚〔2020〕执法-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2点“1.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或者存在缺定期组织演练1次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2点“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或者存在缺定期组织演练1次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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