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武综执林罚书字【2020】第A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0.5136公顷×10000平方米/公顷×10元/平方米=513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6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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