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南武综执林罚书字【2020】第A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0.5136公顷×10000平方米/公顷×10元/平方米=513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6
    决定机关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