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税稽二罚[2020]10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7年7月,你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信中装饰市场采购时,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如下:购买方名称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销售方名称新疆鑫亚凯瑞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04204356,开票日期2017年07月19日,金额98888.89元,税额16811.11元,价税合计115700元。该份发票已被乌鲁木齐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65010300181794)、法定代表人王新伟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王新伟的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壹份、相关会计凭证及申报资料、买卖合同等。处罚依据:1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0.5倍罚款8405.56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罚款588.39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12214.0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0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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