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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B7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935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0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2-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其中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对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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