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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91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3376号
    案号 (2019)粤0307执15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美玲、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6月27日解除2018年8月1日签订的《酷蛙净水设备购销合同》和《酷蛙净水设备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二、原告陈美玲、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美玲货款17444元,该款项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承诺分4期支付至原告陈美玲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陈美玲,账号:6230200093447063,开户行:华夏银行福田支行),具体付款期限如下:1、2019年9月1日前退还货款1745元;2、2019年10月1日前退还货款5233元;3、2019年11月1日前退还货款5233元;4、2019年12月1日前退还货款5233元;三、若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陈美玲有权从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付之日起就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未付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陈美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陈美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酷蛙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将该款项支付至原告陈美玲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陈美玲,账号:6230200093447063,开户行:华夏银行福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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