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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拟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邦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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