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1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拟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邦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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