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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公东(曹宅)行罚决字[2020]025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1日,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付某某驾驶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车内未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后被曹宅交警中队查获。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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