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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0〕024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0日9时45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海棠西路路口检查发现,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浙G.3M7P8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参加货物运输,我局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浙G.3M7P8轻型特殊结构货车经营业户为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330701005067),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2项、2.3项、第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浙G3M7P8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2020年11月10日上午,范宝忠驾驶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浙G.3M7P8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金华白龙桥装运80只液化气钢瓶(含50只瓶)营运至金华苏孟乡,当天9时45分途径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海棠西路路口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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