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8〕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杰豪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的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尚品生活馆(法定代表人:戴德利,使用层数:地上办公楼一层,营业面积:290平方米,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营业面积290平方米不属于消防备案范围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尚品生活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尚品生活馆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3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8
    决定机关 永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