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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鸿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六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090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1民初2336号
    案号 (2018)京0101执3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鸿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五万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及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一并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前还清); 二、若被告北京鸿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鸿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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