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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市融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若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7030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10039号
    案号 (2017)苏0382执2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学乔支付租赁费用97395元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学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653元,原告陈学乔负担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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