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洛环罚(2019)60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固废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7月18日,我局洛龙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改洛龙字【2019】07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9 |
决定机关 | 环境保护局洛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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