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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柳交综(东)罚〔2021〕3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韦炳青驾驶桂BT5696号出租汽车在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柳东新区大队1645办公室地点实施了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执法检查视频,GPS数据截图,车费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7
    决定机关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