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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9]53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汉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至今,浙江汉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招录保安胡某(男,居民身份证号33062219580303XXXX)担任公司保安人员,浙江汉默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自行招录的保安人员胡某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备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七日内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4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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