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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科国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繁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843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朝民商初字第52313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1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董秀玲与被告林旺离婚。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6号楼1层1单元102号房产归原告董秀玲所有,该房产内浮财均归原告董秀玲所有。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6楼1门101号房产归被告林旺居住、使用,该房产内浮财均归被告林旺所有。四、驳回被告林旺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董秀玲负担37.5元(已交纳),被告林旺负担37.5元(原告董秀玲已预交,被告林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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