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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畅利莱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里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6****48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3920号、(2017)粤19民终4658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畅利莱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给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二、限被告东莞市畅利莱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给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查阅。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莞市畅利莱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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