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质监罚字〔2017〕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康市森华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真空不锈钢保温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永康市森华杯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真空不锈钢保温杯。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真空不锈钢保温杯;2.没收违法生产的真空不锈钢保温杯282只;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4.罚款人民币116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23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0 |
决定机关 | 市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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