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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消)行罚决字〔2020〕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优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云津路328号的宁波市江北孙家菜市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优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0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决定机关 江北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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