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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3日22时15分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巡查中发现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存在涉嫌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该夜间施工行为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夜间施工项目主要是浇灌5号楼五层楼面混凝土。施工地点的四至位置:东面是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是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西面是风华府项目工地,北面是通园小区,其中东面浙江贸易学校人民东路校区、南面城东街道旌孝街社区居民区、北面通园小区是噪声敏感区域。施工工具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等。噪声来源主要是泵车和振动棒发出的噪声。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22时00分开始至2017年12月3日23时00分,在金华市人民东路风雅苑工地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确属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