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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9****2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4民初1092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1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蚌埠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0377125.64元、代偿后利息(以代偿借款本息1037712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计算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20000元;以上款项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00000元,于2017年4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0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0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00000元,余款于2017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安徽圣亚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敬荣、陈文群、葛乃群、胡学斌、王跃跃对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以上款项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蚌埠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上述欠款总额去除被告已偿还部分后的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1383元,减半收取45692元,由被告安徽4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圣亚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敬荣、陈文群、葛乃群、胡学斌、王跃跃负担(于2017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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