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79****28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1076号 |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3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35647.58元、违约金违约金17737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自2019年1月17日起的违约金以735647.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损失10006元;四、被告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公司)》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张剑辉、陈敬荣、陈文群、陈鹏、夏寓静在《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个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6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0元,由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剑辉、陈敬荣、陈文群、陈鹏、夏寓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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