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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439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263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9855007.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禹祥路60号(锅炉房)房产(房地权证蚌自字第028355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24800元内向原告承担抵押责任,原告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324800元内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禹祥路60号(加气混凝土砌块主厂房)房产(房地权证蚌自字第0128166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892840元内向原告承担抵押责任,原告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3892840元内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蚌国用出让第07299号)在最高本金余额7700000元内向原告承担抵押责任,原告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7700000元内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胡学斌、王跃跃、陈敬荣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胡学斌、王跃跃、陈敬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12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3012元,由被告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胡学斌、王跃跃、陈敬荣负担,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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