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万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43928-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2615号 |
| 案号 | (2018)皖0303执4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 发布日期 | 2018-07-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偿还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蒂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神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74元,减半收取15087元(原告已交纳),由四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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