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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74****329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6685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358810.73元;二、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自2020年6月21日起的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可就登记在被告南京事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泉路11号的不动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丁凤、王均苗对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南京事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丁凤、王均苗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11—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53元,由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事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丁凤、王均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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