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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239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1民初9929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恢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丁凤、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永武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开始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均苗、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00元,由被告陈丁凤、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王均苗、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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