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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虎)应急罚[2019]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新航发泡塑料(苏州)有限公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循环水池、烘房)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以2.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2
    决定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