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崇市监案处字〔2017〕第3002016127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0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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