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崇市监案处字〔2017〕第3002016127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0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建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