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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伯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060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09)绍商初字第990号
    案号 (2009)绍民执字第02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9-11-24
    发布日期 2014-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0,50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4,1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19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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