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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港政罚〔2020〕92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5日10时2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勇、曹斌到普陀山物资装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台账,该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随即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9月1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普陀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陈勇、曹斌承办此案。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对罗伟富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0年9月1日,取得了相关证据。于2020年9月1日结束调查。现已查明,浙江舟山普陀山物资装卸有限公司共有从业人员7名,至案发,该公司一直以来均以口头形式偶尔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无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舟山普陀山物资装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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