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0070****10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02民初458号 |
案号 | (2018)闽0425执12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19-0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21739893.71元并支付利息398126.4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5日,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的利息以21740000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1739893.71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余明华、郑秀月对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省源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对被告陈晓娟提供抵押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21幢2509室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61.59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乐正强、郭丽玲提供抵押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富山新村二路七巷13号房地产在本金105.93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49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200元,由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源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余明华、郑秀月、陈晓娟共同负担1572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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