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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56****56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811民初671号
    案号 (2019)辽0811执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1000万元; 二、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9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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