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0056****567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11民初671号 |
| 案号 | (2019)辽0811执1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1000万元; 二、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9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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