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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413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民初126号
    案号 (2018)赣10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借款本金988.5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发放贷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再上浮5%计算。逾期罚息的利率则在借期内的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 二、被告杨志成及吴桂珍对以上第一项被告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潘永刚对以上第一项被告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一、二、三项履行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00元,由江西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志成及吴桂珍、被告潘永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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